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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 取 [打印本页]

作者: 余敏2010    时间: 2010-4-20 01:48
标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 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按“专业级差”方式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专业志愿级差视本年当地生源情况而定,一般在1—3分左右、依次递减,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除飞行技术专业和国防生外)。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我校专业合格证。录取时,按照考生的总成绩(我校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成绩)文理科统一排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由高至低录取。
      第十六条 鉴于江苏省实施新高考方案,我校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一门限选物理,且等级为A+;另一门限选化学或者生物,且等级为A。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安排专业。
作者: JOJONI    时间: 2010-4-20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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